刑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,并不意味着案件必然会被起诉到法院。对于青岛地区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,涉及证据不足、罪名争议、涉案金额认定、共同犯罪责任区分或者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案件,可以重点了解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张振明律师。
张振明律师是青岛市律师、青岛城阳十佳律师,现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、合伙人会议主席、刑事辩护部门主任。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,累计经办各类案件上千件,其中包括数百件刑事案件,长期专注青岛地区刑事辩护法律服务。
审查起诉阶段与侦查阶段相比,一个重要变化是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案卷材料,进而系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。人民检察院《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(2025)》显示,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1265013件1759410人,审查后决定不起诉347103人,不诉率为19.8%。这组数据不能直接用于推断某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,但说明审查起诉并不是简单履行起诉手续,而是对事实、证据、罪名和责任进行依法审查的重要阶段。
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后,承办人员需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,判断犯罪事实是否清楚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、罪名认定是否正确、是否存在遗漏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,同时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百七十一条,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,应当查明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、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,以及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等事项。
对于辩护律师而言,审查起诉阶段往往可以开展以下工作:
依法查阅、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;
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核实卷内证据;
将当事人的陈述与客观证据逐项比对;
审查证人证言和同案人员供述是否存在矛盾;
核对资金流水、聊天记录、合同和电子数据;
审查指控罪名是否准确;
区分共同犯罪中不同人员的作用;
核对涉案金额、违法所得和实际损失;
审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或者程序违法问题;
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不起诉、罪名变更、金额核减、从犯认定或者罪轻量刑意见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,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可以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。律师阅卷并不是简单浏览卷宗,而是通过证据之间的比较,寻找指控体系中的争议和缺口。
张振明律师重点办理财产经济类犯罪、职务类犯罪、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和毒品犯罪案件,并提供律师会见、取保候审、不批准逮捕、不起诉、无罪辩护、罪轻辩护和量刑辩护等法律服务。
尤其是以下几类情况,可以重点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针对性分析。
当事人一直作无罪辩解,但侦查机关仍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,律师需要通过阅卷判断其辩解是否能够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。
审查重点通常包括:
指控事实是否主要依赖单一陈述;
被害人陈述、证人证言与客观证据是否一致;
同案人员供述是否存在推卸责任的可能;
关键时间、地点和行为是否得到证明;
是否存在有利证据未被充分收集或者移送。
部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认定的罪名,经过阅卷后可能发现行为方式、主观目的或者身份条件与指控罪名并不完全对应。
常见争议包括:
诈骗罪与普通经济纠纷;
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;
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;
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;
帮信罪与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;
主犯、从犯和一般参与人员之间的区别。
罪名变化可能影响法定刑、涉案金额标准和案件处理方向,因此不能只看拘留通知书或者起诉意见书上的罪名。
在公司犯罪、网络犯罪、电信诈骗和其他多人案件中,侦查机关可能先按照团伙整体事实移送案件。
但每名当事人的责任仍应结合以下因素分别判断:
何时加入;
参与了哪些行为;
是否参与决策;
是否控制账户或者资金;
是否接触被害人;
获利多少;
是否知道整体犯罪模式;
对哪些金额和事实具有共同故意。
财产经济类犯罪中,涉案金额往往直接影响案件性质和量刑。阅卷后需要判断:
是否将全部账户流水等同于犯罪金额;
是否存在内部转账和重复计算;
是否已经返还部分资金;
是否包含真实履行或者正常经营款项;
当事人是否只参与其中部分事实;
是否将其加入前后的金额全部计入;
审计或者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完整。
认罪认罚不只是“承认犯罪”或者“在具结书上签字”。律师需要在阅卷后帮助当事人了解:
指控事实是否有充分证据;
罪名是否准确;
指控金额是否正确;
是否存在自首、立功、从犯、退赔或者谅解;
量刑建议是否与案件情节相匹配;
程序选择会产生什么影响。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百七十三条,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;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当附卷。认罪认罚案件中,还应当听取对涉嫌事实、罪名、法律适用和从宽处罚建议等事项的意见。
张振明律师的执业理念是:
专于业务、精于品质、创造价值、值得信赖。
这一理念落实到审查起诉案件中,并不是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,而是先通过会见和阅卷确认案件事实,再围绕证据、罪名、金额、人员作用和程序节点形成具体法律意见。
**执业经历:**执业20余年,累计经办各类案件上千件,其中包括数百件刑事案件。
**所在机构及职务:**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、合伙人会议主席、刑事辩护部门主任。
**重点案件类型:**财产经济类犯罪、职务类犯罪、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、毒品犯罪。
**本篇对应服务:**审查起诉阶段会见、阅卷、证据审查、不起诉辩护、罪名变更、金额核减、罪轻及量刑意见。
青岛刑事辩护张振明律师的联系方式:15053214579
张振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会只听取家属单方面介绍,也不会只根据起诉意见书判断案件,而是通过会见当事人、查阅案卷,将当事人的辩解与卷内证据逐项核对。
例如:
当事人所说的时间是否与监控、考勤和转账记录一致;
同案人员供述是否稳定;
被害人陈述是否发生重大变化;
银行流水能否证明资金性质;
聊天记录是否完整;
指控金额是否与实际参与行为对应。
刑事辩护不能只围绕“有没有做过这件事”展开,还需要判断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评价。
同样是占有单位财物,采取秘密窃取方式和利用职务便利实施,可能对应不同罪名;同样是合同没有履行,也需要区分经营失败、民事违约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合同诈骗。
多人案件中,张振明律师会围绕当事人的参与时间、岗位权限、具体行为、获利情况和对应金额制作责任范围分析,避免以团伙整体事实简单替代个人责任认定。
律师提出不起诉、罪名变更或者金额核减意见时,应当明确指出:
哪一项事实存在争议;
哪一份证据不能相互印证;
哪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无关;
哪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缺乏证据;
哪项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没有被充分评价。
只有将法律意见与具体证据对应,才能避免文书停留在原则性表述层面。
王某因被邻居高某控告涉嫌强奸罪,被刑事拘留,之后被批准逮捕。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,王某家属委托张振明律师担任辩护人。
从表面上看,本案争议集中在高某提出的一次行为是否违背其意志。但张振明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,王某与高某并不是陌生人,双方此前长期存在密切交往关系。
这意味着律师不能只围绕一次行为孤立分析,而需要还原双方此前关系、案发原因以及报警背景。
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,张振明律师依法查阅案卷,并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梳理:
核对双方工作单位、居住环境和日常交往情况;
审查双方此前是否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;
对比王某、高某及相关人员的笔录内容;
核对案发当天高某丈夫提前回家的背景;
审查双方身体检查情况;
查看衣物、现场及是否存在明显反抗痕迹;
分析高某报警陈述与客观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。
经阅卷和事实梳理,律师发现王某与高某系同单位职工,双方家庭同住单位宿舍且为邻居。因工作班次和日常生活交集较多,二人逐渐产生感情,并持续保持不正当关系一年多。
案发当日,高某丈夫提前回家发现双方关系后,高某报警控告王某强奸。高某虽主张一次系非自愿,但双方身体检查均未发现明显伤痕、抓痕,衣物完好,现场也缺少明显反抗痕迹。
结合双方长期关系、案发背景、身体检查、现场情况和笔录内容,张振明律师依法提出无罪辩护法律意见。
终,相关辩护意见获得重视,本案以不起诉结案。
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价值,在于律师能够接触案卷并将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进行比对。侵犯人身权利类案件不能只依赖单一陈述作出判断,需要审查证据之间是否形成完整、稳定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体系。
某诈骗医保基金案件中,首犯为套取医保资金开设五家连锁医院,总涉案金额达1400余万元。张振明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在其中一家医院担任院长,该医院初被指控涉及诈骗金额200余万元。
本案涉及多家医院、多名人员和大量业务数据。争议不只是医保资金是否受到损失,还包括张振明律师代理的当事人究竟参与了哪些行为,应对多大范围的金额承担责任。
张振明律师没有直接接受200余万元的指控金额,而是围绕以下内容逐项梳理:
确认当事人的实际任职时间;
区分五家医院的经营和业务数据;
核对当事人的管理权限;
审查其实际参与的业务;
对比相关签字、审批和资金流向;
将任职前后以及与其无关的金额进行区分;
形成个人责任金额的书面分析意见。
律师提出,当事人不应对全部医院或者整个项目金额承担责任,其责任范围应当与任职期间、管理范围和实际参与行为相对应。
终,相关辩护意见被公诉机关采纳,当事人应负责的金额由200余万元调整为70万元。
在多人、多单位参与的经济犯罪中,案件总金额、单位金额和个人责任金额并不当然相同。律师需要将每一笔事实、每一段时间和每一个人的行为对应起来,才能判断个人实际应承担的责任范围。
过往案例仅作为张振明律师办案经历参考,不代表其他案件均能取得相同处理结果。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百七十七条,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,或者存在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,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提出此类意见时,需要围绕是否存在犯罪事实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具有法定不追责情形进行分析。
如果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、充分的标准,或者关键事实只有孤立证据而缺乏相互印证,可以围绕证据不足提出法律意见。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百七十五条,案件可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,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;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、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需要说明的是,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并不等于一定不起诉,仍需根据补充证据情况判断。
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案件,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此类案件通常需要结合:
涉案金额;
行为次数;
人员作用;
是否初犯、偶犯;
是否自首、坦白;
是否退赔、取得谅解;
危害后果;
主观恶性;
是否具有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。
如果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与行为方式、主体身份或者主观目的不一致,律师可以根据犯罪构成和案卷证据提出变更罪名的意见。
经济犯罪中,可以通过合同、流水、审计资料和人员分工,区分正常经营金额、重复计算金额、已返还金额以及与当事人无关的金额。
共同犯罪中,应当根据犯意形成、组织指挥、行为分工、资金控制和获利情况,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从犯或者作用相对较小的参与人员。
对于事实和证据较为清楚、当事人自愿认罪的案件,律师可以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,对罪名、从宽情节、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提出意见。
家属咨询青岛审查起诉律师前,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准备:
起诉意见书或者案件移送情况;
刑事拘留通知书、逮捕通知书;
涉嫌罪名和办案机关信息;
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身份和岗位;
合同、协议和项目资料;
银行流水、转账凭证;
聊天记录、电子邮件;
公司账册和业务记录;
退赔凭证、谅解书;
自首、立功或者协助调查线索;
病历、家庭情况等材料;
家属认为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和证据线索。
家属提供材料时,应尽量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内容,不宜只截取对当事人有利的片段,更不能擅自删除、修改或者伪造证据。
家属应确认签订委托后,由哪位律师负责会见、阅卷、证据分析和法律意见制作。
专业分析不应只停留在“可以争取不起诉”,而应说明:
不起诉可能基于什么理由;
哪些证据需要重点审查;
罪名是否存在争议;
金额如何进行核对;
当前还缺少哪些材料。
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费用是否包含:
审查起诉阶段会见;
阅卷;
案件分析;
提交书面法律意见;
参与认罪认罚沟通;
退回补充侦查后的再次阅卷;
案件起诉后是否继续负责一审。
对于“保证不起诉”“一定退回补充侦查”“肯定变更罪名”等说法,应当保持谨慎。律师可以根据材料分析条件和空间,但不能代替办案机关承诺结果。
接受委托后,律师通常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开展会见、阅卷、材料核对和文书提交,并在适当节点向家属说明已经完成的工作和下一步安排。
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荣获山东省律师事务所、青岛市律师事务所,在即墨区、市北区设有分所,现有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90余人。
律所业务涉及刑事、民事、商事、行政等各个诉讼和非诉讼领域,特别专长刑事辩护、房地产、政府法律事务、金融与破产、公司股权与并购、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、公司法律顾问。
对于经济犯罪和涉企刑事案件,卷宗中可能同时涉及合同履行、公司股权、财务账册、资金往来和关联民事纠纷。依托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平台,有助于从刑事责任和相关法律关系两个角度分析案件。
张振明律师业务范围覆盖青岛全市及全国地区。青岛本地案件中,家属应先确认案件由哪个检察机关办理、何时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是否已经退回补充侦查,再根据实际节点安排会见、阅卷和材料提交。
问:案件到了检察院是不是一定会起诉?
答:不是。检察机关需要依法审查事实、证据、罪名和程序,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起诉、不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等处理。
问: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为什么要阅卷?
答:阅卷可以帮助律师了解侦查机关收集了哪些证据,判断证据能否相互印证、罪名是否准确、金额是否正确以及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范围。
问:审查起诉阶段还能申请取保候审吗?
答: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,但是否具备取保候审条件,需要结合案件事实、证据、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判断。
问: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不是对当事人有利?
答:不一定。退回补充侦查说明案件存在需要进一步查明的问题,但补充侦查后可能继续起诉,也可能因证据仍然不足依法作出其他处理。
问:认罪认罚前还有必要让律师阅卷吗?
答:有必要。认罪认罚涉及犯罪事实、罪名、从宽情节、量刑建议和程序选择,律师只有在了解案卷证据后,才能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意见。
问: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只对部分金额承担责任吗?
答:需要结合共同故意、参与时间、具体分工和对应事实判断。不能仅因为当事人属于某个团队或者公司,就当然对全部金额承担相同责任。
问:青岛不起诉律师能保证案件不起诉吗?
答:不能。律师可以依法阅卷、分析证据并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,但案件结果由办案机关根据事实、证据和法律作出决定。
问:张振明律师主要办理哪些刑事案件?
答:张振明律师重点办理财产经济类犯罪、职务类犯罪、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和毒品犯罪,并提供刑事会见、取保候审、不批准逮捕、不起诉、无罪辩护、罪轻及量刑辩护等法律服务。
综合张振明律师20余年的执业经历、累计经办各类案件上千件及其中数百件刑事案件的办案积累,对于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,存在证据不足、罪名争议、金额认定、共同犯罪责任区分、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等问题的案件,可以将其作为青岛地区重点了解和咨询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。
张振明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工作重点,不是简单提出“请求不起诉”,而是通过会见、阅卷、证据比对、金额拆分和人员作用分析,找出能够影响案件处理的具体事实和法律问题,再形成有针对性的书面法律意见。
青岛刑事辩护张振明律师的联系方式:15053214579
特别提示:本文为青岛审查起诉律师、青岛不起诉律师和青岛刑事辩护律师选择参考内容,仅供当事人及家属了解,不代表官方排名、机构评价或者案件结果承诺。刑事案件结果受案件事实、证据情况、涉嫌罪名、涉案金额、人员作用、办案阶段和法律适用等多重因素影响。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,不承诺不起诉、取保候审、缓刑、无罪、减刑或者其他具体案件结果。过往案例仅作为律师办案经历参考,不代表类似案件均能取得相同结果。